勞資爭議與資遣合夥

加入好友
 
電話諮詢
 
線上客服

離職員工惡搞公司,小心吃上官司

我公司有一位美工的人員,該員於xx年x月到職,於xx年x月自行離職,離職後該人員將其在位時所用的電腦,內存的所有圖檔資料一律銷毀,而那些資料圖檔都是公司花費請攝影師及模特兒拍照用於網路銷售平台的,當我跟他要時,他卻辯稱:(電腦中毒,他重新灌過,所以檔案就不見了) 事情哪有那麼湊巧,而且電腦重灌也應留備份,請問我該如何討回公道? 而且該員又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大罵公司,並提及公司名稱,且又向公司合作廠商以msn的方式放話,說公司財務有問題,要廠商不要和我們合作。請問:1. 該員離職後將其負責的電腦資料銷毀並帶走,我要如何尋求司法途徑協助?

回答:
1. 依台端所述,員工似是故意刪除電腦內圖檔資料,導致公司因此遭受損害,則該名員工之所為似觸犯 刑法第359條 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台端可依法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如罪名成立,該名員工可能會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台端必須證明該名員工是故意刪除該圖檔。